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决策和合理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制、评审和审批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顾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供餐、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交通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对日间照料的基本需求。、规模适当、功能齐全、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证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其他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包括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设备。

第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和辅助用房。其中包括: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淋浴房(含理发店)、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以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

老年人娱乐室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以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厕所等房间(包括仓库)。

第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设备。

第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户外活动。

第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配备生活服务、健康康复、娱乐、保安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社区居民数量,兼顾服务半径。

第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人口老龄化程度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住房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0.26_、0.32_、0.39_核定。

表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指数表

按类别划分的社区人口数量(人)和建筑面积(平方米)

一种30000 ~ 50000 1600

二类15000 ~ 30000(不含)1085

第三类10000 ~ 15000(不含)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房屋使用面积的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比例

房屋名称使用面积比例(%)

一个班,两个班,三个班

老年人

生活和服务用房43.0 39.3 35.7

保健康复室11.9 16.2 20.3

娱乐室18.3 16.2 15.5

辅助室26.8 28.3 28.5

总计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为参考值,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良好;

二、靠近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设在建筑物的下部,相对独立,并有独立的出入口。二楼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根据老年人日间照料的特点和各种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建设,合理布局和分区。

第二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休息室应当与保健、康复、娱乐和辅助用房分开,避免相互干扰。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相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老年人日间照料的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区条件,主体建筑的结构类型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和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别。

第二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每个房间容纳4 ~ 6人,室内通道和床(椅)的距离应满足轮椅进出和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配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开门宽度不应小于90cm,过道宽度不应小于65±080cm。

第二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自然采光,窗地比不应小于1: 6。

第二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当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标识统一;室内装修应当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温馨的要求,并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供电设施应满足设备和照明负荷的要求,并应配备应急供电设备。

第三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有给排水设施,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备洗漱、洗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有取暖设施;室外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5℃的最热月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空调设备和通风装置。

第三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管理的需要铺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

1.老年人日间照料: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间照料的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房间。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人提供康复训练的房间。

4.网络室:供日托所的老人上网和通过网络与亲友聊天的房间。

5.多功能活动室: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房间。

6.心理咨询室:为日间照料的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料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房间。

附录二词语和术语的描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语解释如下:

1)表示非常严格,必须做到:

正面词是“必须”,反面词是“禁止”;

2)严格地说,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

应使用肯定词,否定词应为“不是”或“不”;

3)表示允许有一点选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首先这样做:

正面词是“合适”,反面词是“不合适”;

4)如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到,就用“可以”。

2 .表示应当按照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措辞为“应当符合的规定”或“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