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税契+地契价值格

截至目前,丁村发现清代土地契约44份,从乾隆年间到光绪年间,其中土地买卖契约38份,土地典当契约5份,土地分配交换契约1份。绝大部分的卖地契约都是白契约,只有四份官契约(不包括先做白契约再做官契约的两份)。所谓白契,就是人民自己同意的,没有税契和公章的;所谓官契,即红契,又称红契,是经过政府征税盖章的契约。据《清惠殿》记载,“凡购买无税务合同的农房,仍按合同中农房价格的一半付50元”。可见,白契虽是非法的地契,却在民间广泛使用。但也有先签白色合同,再签正式合同的人(如上述两份正式合同),说明这份合同最终获得了政府认可的合法性。白契和官契的格式差不多,只是官契头上有官契二字,并加盖官印,贴在尾部。即出卖人名称、出让原因、出让土地的地点名称“四个清楚”、名称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以乾隆二十九年(1764)的白契和嘉庆十二年(1807)的地契官契为例。

示例1:

地契的主人侯怀玉,今天留了一段他村的东坡祖坡,算一亩四分三分一毛钱。他的国土东至侯,西至丁,南至丁悲,北至刀刀,四方皆明。房契一直在丁世鑫名下,现价6528元半。今天银行业是扯平了,没有这种事了。成立于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侯怀玉(抵押),卖地人

中国丁世立侯郭宁丁孟瑞

示例2:

地契所有人丁厚,使用不便。如今,他把自己分成了村东北的墓南北坡两段,计七亩,东南至丁醇两段,西至丁蔡四段,北至道道四段。他在坟前南下,以丁希贤的名义永远做农民,价格212元。他的银行业当天就明朗了,不缺钱,所以对未来感到恐惧。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日立

售房人丁厚(质押)

同为中国人的丁重离开了丁志锐。

由丁和丁编写

丁村祠7号

这张官契剪于嘉庆十三年,契末写着“主人丁希贤买丁侯...七英亩土地...价银二百一十二两,税银六百两三钱”和“布字第915号,权归主人丁希贤”。地契末印的字现在已经模糊不清,但将隐约可见的字与清代丁村其他官契对比,可以知道清代丁村印的所有官契都是一样的,共957字,比清代闽北的“地契末”多了100字(3)和660字(4)。其行文内容的序言是,“山西等地承宣由洋务部尚书依旨负责议事”,再追溯到“河南洋务部尚书奏傅明文章”、“乾隆十二年五月,由安庆巡抚潘奏”、“今布政司奏傅明...我等待着判断...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奏,今日决定按目的讨论。阳朝官员与人见面买地换税,地契前半部分永远是小爷家的名字,买卖土地地契价格多少。之后同季书会送到我们公司审核,所以要进行力度。”最后,“若有官员不写书,仍乱印白契,希望侵我司,必详揭。至于王的无知,州县不时告知,凡买卖农地而不遵守契约最后期限者,将依逃税法处罚。凡应遵守而不可违背者,必达者也。”从上面可以看出,各省房契末尾的文字长度并不统一,有的简短,有的冗长。山西属于后者,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要求各县按照规定坚持地契终结,使农田房屋交易得到政府认可,并向政府纳税。否则,官员将立即参与办公室和人民将被定罪为逃税。房契尾部的目的和作用已经足够清楚了。

杨国桢同志在闽北卖地中提到的“找”、“扎”、“断”,在丁村的地契中是找不到的。丁村所有的地契,除了三块写“工”,一块写“农”,缺了四个字,都有“永远工”的字样。这是符合《清惠殿》⑥规定的精神的:“财产若为后民所买,若为已卖,则言永不赎”。而且还有“为业”“为农”等字样,似乎没有“救赎”的意思。

典当契约,据《清惠典》记载:“凡民间居住契约,典当农地时,均免纳赋税”,“若是契约,须于契约上注明赎字”,所以契约完全是民间同意,不经过官府,但一般都注明赎字。以道光十年(1830)事迹为例:

由于不便,土地契约的主人侯立石,今天以典、丁明的名义,在湾子里上下两段坡地耕种土地约五亩五分,同价一百两五两银子,日后作为证明。

地是白地,年粮元六银元六分,包括一切杂务。

银系明石平马兑

丁元基西连,同乡。

道光十年四月初六成立。

滇人侯莉室

土地分享合同和土地交换合同都是民事协议的形式。前者实际上是一种财产分配的协议,后者是为了各自方便而进行的土地交换的协议。

为了便于比较研究,将清代丁村的地契做成如上简表。

清代丁村卖地的理由在契约上都很简单,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1)粮差不够;(2)使用不方便;(3)丧事欠债。这里举个乾隆元年(1736)的例子,由于粮食不好,土地卖不出去:

地契的所有人段氏,男,丁岚人。由于粮食供应不足,他今天把村子建在了西北河漫滩上...同时,目前的白银价格是626...丁念武的名字永远是一个企业,他的银行业当天就交接,不缺...我怕以后很难依靠它。地契将于乾隆元年10月13日作为日立保存。

和卖地的段是同一个人。

中国郭顶管辖毕鹏。

据县志记载,太平县(清代属丁村)于乾隆元年开始实行地丁制,段卖地就发生在这一年。另一个案件发生在乾隆七年。可见,小丁制度实施后,对于农民,尤其是缺乏劳动力的孤儿寡妇来说,负担仍然很重。另外,各种变相的派系斗争还在继续。据《清高宗实录》卷143记载,乾隆六年上谕说:“自士林为总督以来,山西沿袭旧习,吏治已废。继撒哈良(政治使节)和尔钦(学政),贪得无厌,但名归浮弊,取多取少,取长补短更为自然。比如征地,每两个案子加一块三毛钱,现在增加到一块七八毛钱,甚至加两毛钱。.....农村有拿钱买菜的,每两次收130块钱,现在的物价算起来要增加一两块钱,这是额外的消费,是额外的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最终被迫出售他们的土地。因为不方便使用而卖地,有很多内涵,包括不给月蚀,缺粮,还有挥霍开支,给资本。据《乾隆十八年(1753)丁碧鹏撰写的石鼎家谱抄本》记载,丁碧鹏父亲雍正年间去世后,家财衰败,曾“弃村一部分遗产,收入约400元”,“口口声声说是州内商人”。至于因丧事欠债而卖地,那是天灾人祸,这种事在穷人家、孤儿寡妇身上常有。以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的地契为例:

地契的主人丁门旺,因为丈夫的遗言,愿意用丁的棺材。今同一人数其祖径坡上下两段二亩地,北至买主列文西至亭贵,东至列文,南至坟前。四界分明,区别依旧。房契是以这本书的所有者丁的名义出售的,它将永远是一笔遗产。同样的面以624银的时间价格为准。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立。

卖地人丁门茂(质押)

中国同胞丁景春(bet)金茵(bet)

据笔者了解,清代丁村60%的地契都是由祖先或原土地出卖的,所以绝大多数出卖者都是自耕农。请参见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在卖地者中,孤儿寡妇签订的合同有9份,占全部卖地合同的23.6%。据县志记载,自清代以来,太平县“休养生息二百余年,故名繁富”。农业收成方面,雍正、乾隆时期,除正常年份外,丰年与灾年之比为33: 11。然而,自从嘉道以来,自然灾害增加了。根据县志,39年中有24年是灾年。特别是嘉庆九年、十年(1804、1805),连年干旱,寸草不生。光绪三、四年(1877、1878),出现了“千里裸地”、“骨肉相残”的局面。

在清代丁村卖地的官契中,购买者都被称为业主,但在闽北并没有出现出售者被称为“银主”的情况。⑩但是,土地交易都是银币(光绪年间发现过一例),没有发现用实物作为普遍等价物的。丁村买田的基本都是村民,没有其他村的人买田的情况,但是买其他村田的人也不能说没有,因为前面提到的《石鼎家谱》抄本中有其他村的人买其他村田的情况。土地证中,有4宗是家庭和家族购买的,可能与土地出售时家庭和家族的优先购买权有关。这一点有“以后如有违反,由卖方承担”的事实为证。这句话的意思包含了卖的地已经得到家里批准的话。一般来说,买地者都是在村里有一定地位的乡绅地主,也有人靠做生意致富。比如嘉庆年间,丁嘉龄、丁希贤、丁希廉先后三次买地。这个丁嘉伦是丁希贤和廉的父亲,而丁希贤是嘉庆的科举考试官,“名士多拜其家”(1)。丁锡联是宪的弟弟,他为通州捐了六十年的职(1795)。出身国子监文凭,被西联授予宣德郎09。这种乡绅地主有起有落。当它下跌时,他通过做生意变得富有。有钱就捐职,或者儿子考科举。这种地主、商人和官僚的一体化是中国乡绅地主的特点,也是延缓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前面提到的《石鼎家谱抄本》记录了丁汉卿家族到丁必鹏这一代的兴衰。丁汉卿生于明朝万历年间,现存的三号院是他的财产。至今东屋大梁上还能看到建筑时间和他的名字。晚年,他给四个儿子分了个家,是这样的:大儿子丁成在东北分了个家,村里有几十亩地;次子赵鼎,分东南院,村面积数十亩;三子丁谦,分祖居西北老院,村面积数十亩;宋代丁伟的第四个儿子,有一所书院,占地数十亩。看来丁汉卿的农田房子还是很可观的。在四子时代,除了三居室的丁谦因早被毁而无儿无女,人口稀少外,房产只保守,不新买不卖。其他三居室的农田房大幅增加。大房子丁成除了建新医院,还继续土地一公顷多,一共两公顷几十亩。除了盖新院子、新房子,两房还继续盖几十亩地,新旧土地合计超过一公顷;四房丁伟宋代,除了建设一个窑院和一个新的院子,还继续建设两公顷以上的土地,与两公顷以上的新老土地的共同点。到了丁汉卿的孙子、曾孙时,他家的“一时繁华”已经“不是特别出名的汾东”。但到了曾孙丁身上,他的脉搏越来越弱,他的儿子丁比彭更厉害,彭不仅是秀才,甚至还破了职。清朝雍正年间,丁必鹏曾出卖“一段村业”,以所得为资本外出经商,获利颇丰,重振家业。丁必鹏曾声称:“虽然你不能帮助陶铸致富,但你可以得到一小笔钱,你可以做到收支平衡。希望后人懂得自己带。”丁存也靠经商致富,包括和丁。的商业活动是在西北,而丁是在鲁西北,他曾经向同州捐过款。从清代前排丁村卖地契约简表可以看出,嘉道人丁明和同光人丁瑶买地最多,分别为九块和八块。每次买的地量都不大,都是一块块刮下来的。46年和35年后分别买了365、438+0亩和45亩新土地。这种逐块挖地的方法,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增加士绅地主资产的一个特点。

丁村也有这样的地契,就是买受人不写自己的名字,而是用△△△△代替。请看下面的例子:

由于不方便,我原来把自己分成了北门外的香椿路西平路四段...总共14英亩平地和一段坡地...数两亩九分六分九分,四方分明,出入依旧。租约以甲方名义△△△△△永远出售,同价银一千一百两,当天交银行业。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日立

卖房人丁哲贵丁丹贵

中国同胞丁·白澍·凌手里拿着一颗珠子。

这份合同是丁村交易量最大的土地契证,但没有买方的名字。为什么?我想是因为这份契约是白契,营业额在1200元以上,清政府规定“契约价在1200元以上的,各州县要按月将契约正本连同契尾交至芝罘直隶府查验”。这份合同没有被征税,也没有被检查。为了防止敌人借此机会指责,买方故意不在合同上写自己的名字。

丁村的农田主要是旱地,可分为亚平地、坡地和河漫滩地。地价与土地质量有很大关系,一些人为因素也会影响地价。丁村土地租赁中的土地价格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嘉庆平均地价在40 ~ 60两之间,坡地价在26 ~ 33两之间,道光平均地价在35 ~ 50两之间,坡地价在35 ~ 60两之间。至于乾隆时的平均地价,明显低于坡地地价,可能是由于土地批租时间不同,但乾隆后期地价有所上升。如果按朝代加权平均,会发现干嘉道时每亩地价在35两到45两之间,而光绪同治时只有4两到8两之间。请参见下表:

地价怎么会跌得这么厉害?这首先与清朝的政治经济形势有关。乾隆后期,清朝开始由盛转衰。嘉庆路以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白银外流,封建社会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到处都呈现出农业生产低下,经济萧条的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土地价格的下降。其次,晋人以善于经商著称于世,土地经营的赋税(包括加税)很重,再加上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很不安全。所以从清朝开始,山西省的商人大量增加,很多有钱人没有农田。曾国荃曾说:“在陕西表现出差异的都是有心计的商人,耕地的好处是百倍的。一旦你富了,你的妻妾就会奢侈无度。.....富人拒绝购买田地,往往是好色的“⑩”。再次,光绪三年、四年,山西受灾严重,人口大量减少。就拿丁村所在的太平县来说,四十年(1775)有35966户,153,551人,道光五年(1825)。在这种情况下,地价自然会大幅下跌。

丁村仅发现五份典当契约,可分为三种。这里有一些例子。

示例1:

李典的文学口丁家印,今天把瓜格塔以南约五亩地分给丁希贤耕种。按照中国人的说法,标准价格是一百两银子。那一天,银两和土地都清了,我怕没有证据,立了契,把照片留着。每年粮食亏空五元,一切杂费照此支付。

同为中国人的丁和魏相奎

道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

丁佳音(质押),房契房契所有人。

示例2:

李典土地的签字人毛石亨今天将前院的一段毛海河土地转让,算一亩,愿意转让给毛远成一起干。同篇说合作社标准价四百两一银子,三年就满了。有银子可以赎回,没有银子可以常年耕种。这是一片白色的土地,地上是青苗。不允许赎回。我害怕没有证据,所以李典契约将被保留。

同治八年十月十三日成立。

抵押权人毛(质物)

每年足纹一元两分钱,包括所有杂务。

毛远勋毛春阳田玉书

示例3:

石矛同胞丁殿起的哥哥毛同在中心说,愿意把他的羊圈地连续上下三坪,计十三亩,安子坡路坡上一坪,计七亩。在中心的中心,他愿意发表声明,并在丁的名下工作。那天给了他一个标准价五十二两银子,三年一个标准满了。后以银赎之,无银不记。

每年胎面花纹都不错,包括杂活。

同治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成立。

丁卯家的弟弟毛童(质押)

丁新绍侯同乡

上面第一种情况,主人自己的土地是和别人一起耕种的,接受土地的人不是别人,正是丁希贤,一个和名人关系很好的举人。“丁老爷”自然不会下去种田,于是这块田就租出去了,或者租出去种田了。第二种情况,曾册封前院毛海河之地的毛石亨,因粮荒,将此地改为棚舍,与毛远成一起耕种。从契约上看,檐篷是一次性解决的,但土地却可以多次册封,这也是“田骨”和“田皮”分离的表现。第三种情况是合同后有一张批文。转录如下:

我愿意租这个地方来丁工作。每年除了好的纹身银,我都会清一次,比如短租银,回到原来的地方。

这个地方是十年前六月收回的,短租的纹银是1205元。

从上面的批文可以看出,土地公布后,仍由当铺出租耕种,但赎回期不到三年,因银两不足,土地全部退还给原受款人。这个过程是封建社会自耕农向佃农衰落的典型。

通过对清代丁村地契的初步整理,以下只是对清代卖地典当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1,实行卖地官契制度是清政府加强封建土地所有制管理的一种手段。虽然清政府一再要求各郡严格执行,对于乱印白契者,官员会以逃税论处,但实际上民间仍有大量白契存在。以丁村地契为例,白色地契占全部契约的89%。以上说明清政府不可能完全控制土地交易活动,土地交易不是基于政府的承认,而是由买卖双方的意志决定的。至于白契的书写格式,则是模仿官契,在合同中写上“永远为商家办事”、“以后如有违反,由卖家承担”等字样。

2.在西欧中世纪,土地买卖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的表现。但在中国,直到清朝才明显。从丁村的土地租赁来看,卖地者多为自耕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他们被迫纳贡、生活,遭受天灾人祸,最后不得不卖掉土地,成为佃农。另一方面,地主趁机一块一块地挖地,然后利用土地残酷剥削农民。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只是地主逐步扩大土地财产、农民丧失土地权利的过程,其结果是强化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别的。

3.从丁村天齐和石鼎的家谱来看,有的人经商致富后买地,即“富到最后,保住饭碗到最后”,再通过科举、捐级等方式跨越官僚集团。可见商人、地主、官僚这三位一体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特点。虽然这个阶层中的某个人或某个家族有起有落,但这只是成员的变化,他们也可以通过经商致富,“重振家业”,就像上文提到的丁碧鹏家族那样。三位一体的阶级形象使他们在维护阶级地位方面相辅相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

4.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清代丁村地价大幅下降,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它不是耕地面积增加和人们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产生新的使用价值的结果,而是清代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衰落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