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手续。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和申请材料补正的,应当受理。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保、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查可以采取文件搜索和证据收集、邻里访问和家庭调查的形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3.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绝配合审核、审核不通过或者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通过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示期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纳入轮候名单进行轮候。7.原地等待的申请人可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房源内自主选择具体房源,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3、申请人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开发区和园区内,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为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衍生问题:
公租房换户主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共住房户主的变更需要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双方的同意。换群居民一般有两种情况:1。变更为第三人需要出租人书面同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人同意。2.变更* * *的同居人必须满足条件。具有本市户口的* * *同居人经协商一致:新承租人必须是具有本市户口的* * *同居人之一。公房一般只有一个继承人。还有的是同居者,有人称之为同居者。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 * *同居者是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特殊情况除外)在所租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即可结婚生育。现实中可能会因为各种情况需要更换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