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搬迁补偿标准

冷库搬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冷库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冷库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因征收需要搬迁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补偿,应当根据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房屋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搬迁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产权调换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