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问题:甲方计划于2012年10月2日举行婚礼,2012年9月中旬,甲方宴请了乙方、丙方等几个朋友..
1,就交通事故而言:
丙方为具体实际侵权人,乙方为名义侵权人(乙方为权利人)。因此,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至于甲方让乙方、丙方帮忙接送客人的事情,应该认为是无偿朋友之间的委托关系。
法律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完全相关的,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但是,朋友之间的求助行为,最终责任由甲方承担就不好说了.
3.在我看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是这样处理的:就事论事,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是具体侵权人C和名义侵权人B。
对于朋友委托间接造成的交通事故,最多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甲方赔偿乙方、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对乙方、丙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