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时间
(2)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具体情况,见附件第六条;
(3)报名程序及其他规定,请参见附件第七条至第九条。
附: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章婚姻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在内地与外国人结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或者华侨在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 *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登记结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 *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本人与对方无配偶且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中华人民* *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与对方无配偶且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国人民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婚姻登记:
低于法定结婚年龄;
(2)非自愿;
(三)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拒绝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受胁迫一方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应当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2)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被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应当撤销婚姻,宣布结婚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