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白鹿镇镇长是谁?

郎永洲受贿贪污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魏初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5)初中刑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永洲,男,武定县白鹿镇原党委书记。因2015 65438+10月20日案件,武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武定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对其逮捕。现羁押在武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云南徐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永洲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65年9月6日作出(2015)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郎永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初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人朱永军到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郎永洲、辩护人马军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原审判决认定:1。受贿事实:被告人郎永洲在担任武定县白鹿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人给予的人民币4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永洲利用其担任武定县白鹿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宿舍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并帮助张某某获得借款。

2.2065438+200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郎永洲利用担任白鹿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李给予的礼金人民币2万元,以感谢其在该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同年6543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永洲在其家中再次收受李给予的人民币65438+万元。

3.被告人郎永洲利用担任白鹿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被告人郎永洲在王某佳承建白鹿至周桓公路期间,于2011中秋节前一天收受王某佳人民币2万元。

4.被告人郎永洲在王某益在白鹿乡承建工程期间,利用其担任白鹿乡人民政府乡长的职务便利,于2011中秋节前一天收受王某益人民币3万元,为王某益承建工程谋取利益。

5.2011中秋节前一天,被告人郎永洲利用担任白鹿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白鹿乡建设过程中,收受胡某某人民币5000元。

2.贪污事实:被告人郎永洲利用担任武定县白鹿乡乡长、白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保管账外资金(小金库)的乡政府副乡长杨某佳将小金库内的资金交由他本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2、14日,被告人郎永洲安排杨某佳从白鹿乡政府小金库中取出3万元据为己有。

2.2065438+2002年3月29日、5月23日,被告人郎永洲安排杨某佳两次从白鹿乡政府小金库中取出人民币6万元,据为己有。

3.2065年9月65、438+00、65、438+02、65、438+03日,被告人郎永洲安排杨某佳从白鹿乡政府小金库中为自己提取人民币82000元。

4.2003年201115年10月,被告人郎永洲安排杨某佳从白鹿乡政府小金库转账10000元至其本人账户,据为己有。

5.2065438+2004年9月8日,被告人郎永洲安排杨某某从白鹿镇政府小金库转账人民币3万元至其本人“郎某某”账户,据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郎永洲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武定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郎永洲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证人证言、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银行查询清单、银行存款收据、认领标签、扣押清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郎永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7.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郎永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65438元+20万元,其行为也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郎永洲因涉嫌贪污罪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永洲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配合管教的行为虽非从轻处罚,但结合被告人郎永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郎永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共计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二、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2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被盗资金继续被追回。

宣判后,郎永洲上诉称,1中,只有7.5万元是受贿,张某某给予的30万元和李某某给予的65438万元是借款,不应构成受贿。2.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第一项至第三项为172000元贪污的事实,没有相应凭证不予认定,不应认定为贪污。另外两项,转移的4万元,已用于公务支出,不构成贪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系初犯、偶犯,能够深刻悔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对本案证据及定性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