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啊!!急!!中国传统婚姻的例子
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各种法律的组合。直到公元19世纪中国开放海禁,法律才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根据晚清的部门法进行了修改,从而使多种法律结合的中国法律体系最终解体。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也没有婚姻法,是因为各种法律的法律形态的结合。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民族在这片土地上的生活习惯和法律文化。
自夏柒建立夏朝以来,中国的统治者一直实行宗法制度。为了维持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实行自上而下的长子继承制,而在婚姻方面,夏、商、周三代都实行一夫一妻制。所谓老婆,就是第一个老婆只能有一个。除了第一个妻子,一个男人在法律上可以拥有不同数量的侧房,即“小妾”。《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皇后、妻、妾”;“诸侯有妻妾、夫人、妻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只能有一个原配。大老婆是为“嫡系”而生,其他小妾是为“小妾”而生。第一个妻子和他们的孩子,和小妾和他们的孩子,在家庭中有明显不同的地位。这是宗法制度决定的,它非常重视普通与不普通的区分。官与普通没有区别,长子继承宗法制和权力的原则无法维持,必然导致整个宗法制的紊乱。
西周时期,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外,还要遵循两个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奇峰南山》说,“娶妻何如?”我会告诉父母”,“为什么要结婚?匪媒不能”西周的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度下,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媒妁之言,才算礼貌合法,得到宗族和社会的认可。这是因为西周的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主、大臣、父子按照礼制的顺序生活。“礼”的核心在于“亲”和“敬”。先亲父”,在家庭和家庭关系中,要承认和维护父母的地位和权威,以父亲和父母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因此,父母只能在男女婚姻等重大事项上做出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2)西周的婚姻实行“不得同姓”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子女并不少见”,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说明当时人们对优生优育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第二,《礼记·郊祀特》说,“嫁异姓,就是离你很远”,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了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了家族世界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西周婚姻的确立在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合法的婚姻必须经过“六礼”:(1)受礼,即男方请媒人送礼物给女方求婚;(2)问姓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姓名、出生年月,告祠堂吉凶;(3)纳吉,即吉兆之后定婚;④郑娜,又名纳比,指男方让人给女方家送嫁妆;5]请日期,即请女方选择婚期;【6】接吻,即结婚当天,男方把女方娶到自己家。至此,婚礼完成,婚姻最终确立。事实上,如此复杂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进行,庶人是不可能的,也就是所谓的“礼遇不逊于庶人”西周的“婚姻六礼”对后世婚姻的形式要求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中国近代,在一些农村,在婚姻形式上仍能看到明显的“六礼”痕迹。
就像缔结婚姻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男方父母手中。据史书记载,西周有一套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三出”。所谓“七出”,就是女方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以和她离婚。”《礼记·丧》载“七果”:“无子,一也;淫乱,二也;不作伯母,三也;口,四也;窃者,五也;嫉妒,六也;“七害。”但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不得被婆家抛弃,即所谓的“三不”:“嫁而无归,则不去;带着三年多的丧期,不要去了;”我没富之前穷是不会去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三不去’限制了任意撤妻,但主要目的是维护男权伦理。“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制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是深远的。从汉唐到明清,各个朝代的法律对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的范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秦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因此,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论。这样一来,婚姻制度受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就更少了,这一点与前朝和后朝的婚姻制度相比还是颇有特色的:1。婚姻被登记为一个成年人和官员。未经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问答》载明:“说有一个女人是妻子,死了也要出去,不小六尺,是不妥当的。”做官就要讲,不做官就要讲不当讲。“即女性未成年人背着丈夫逃跑的,如果登记结婚,以走向丈夫死亡定罪;不登记的,视为无效婚姻,不能处罚。根据秦制度,不仅缔结婚姻需要官方登记,解除婚姻也必须向官方登记,并得到官方的承认。否则将构成“弃妇不写书”罪,男女都要受到惩罚。2.婚姻对后代的地位没有限制。法律回答:“女人是仆人的妻子,有一个儿子。仆人死了,女人把儿子留在北方(把儿子和家人分开),以为自己不是仆人。问女人该说什么?当它完成时,它就完成了。“可见,女人是自由人,丈夫可以是臣子,但她的后代应该算是臣子,也就是官员有奴隶。女方之所以被处分,是因为她儿子的“北”出身,也就是隐瞒了他儿子的官宦出身,而不是她与官宦的婚姻。3.不要娶别人的亡妻《法律问答》:“甲娶了亡妻为妻,不知怎么死的,有个儿子,现在有了,问如何安置儿子?该死。“要么是公益,要么是公益。”也就是说,当A娶了一个逃犯的妻子时,她并不知道自己是一个逃犯。后来,女子被抓获。因此,出现了她与A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所有权问题。从这个记载可以看出,秦朝是不允许娶别人的逃妻的。4.对夫婿的歧视据《韩曙贾谊传》记载,秦人“家贫子壮,则多此一举”。剩余是指男的去女的家结婚。女娲在秦朝社会地位低下,被人们所不齿。秦简牍引用《魏家法》的规定:“从今以后,出家人,逆其道而行,夫嫁于你,不嫁于。”三世后,欲为官,仍赐名,曰:“故某女婿为孙。”魏本生的法律也有关于夫婿类似地位的规定。此外,秦律虽然也维护了男尊女卑和夫权,但限制了夫权,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超过了汉代以后的历代。比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又规定丈夫犯有通奸罪,“夫若送则无罪。”《法律问答》载:“妻子若凶,丈夫必打她,治其耳。如果她断了四肢和手指,她能向丈夫要求什么?唐纳。”显然,即使妻子再凶,丈夫也不能随意打她。
汉代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了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其婚姻立法更具伦理性。1,婚姻的建立鉴于汉初人口锐减,朝廷提倡早婚。据汉惠帝的记载,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圣旨是“十五岁以上至三十岁的女子,五次不嫁”,即五次给付(一次120元)。这是秦末战乱后,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而采取的增加劳动力的措施。按照这道圣旨,女子15岁到30岁不嫁,就要被罚多收税。所以汉代盛行早婚。汉代还是有招赘婚姻的,但是招赘丈夫的社会地位和秦朝一样,是受歧视的。2.汉代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婚姻的目的,正如《礼记》所言,就是“侍奉庙堂,传宗接代”。所以婚姻重视子女延续,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此外,如上所述,为了解决汉初人口锐减导致的户籍洼地问题,国家还鼓励生育。因为早婚多子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延迟继承的需要。所以,虽然汉法确定婚姻关系是一夫一妻制,但是没有继承人的人纳妾当然是合法的。3.婚姻的解除,还是以“七出”和“三不走”为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在汉代,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女性的绳索。虽然女性婚后“侍奉丈夫和奶奶”,“日夜操劳”,但如果公婆稍有不如意,就可以强迫夫妻离婚。同时,男人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但一般来说,即使丈夫有不良行为,妻子也不允许离开丈夫。“白虎关。婚姻篇》说:“夫有恶行,妻不可去。”原因是“地球没有上天的意义。”我老公虽然邪恶,但是不能去。“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郑注在《礼记·杂注》中引用了汉代的一句话:“弃妻之所。“给,给。给某人某物。意思是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拿走结婚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汉律》所确认的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也表明,妻子私自再婚或丈夫亡故而再婚的,都是弃市。与他人通奸的丈夫只依法惩处,而与他人通奸的妻子则被判死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贵族门阀制度统治的盛行,在婚姻方面特别注重家庭出身,严禁士人与普通百姓通婚。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北魏孝文帝颁布三年圣旨:“皇族、士族之家,不但是贵族之家,也不嫁非阶级之夫妇”,“违者以背判之”。北朝强调早婚。“20岁以下,14岁以上的妇女不结婚,藏匿者父母处死。”妾在这个时期被认为是合法的。晋令规定可按官品取一至四妾。
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隋唐,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割据。唐代婚姻的确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长辈与晚辈结婚的权利。“违法结婚的,爷爷奶奶和父母单独结婚。”即使孩子在外地订婚,只要没结婚,就必须服从长辈的安排。如果他们违背长辈的意愿,根据法律他们会被打“一百棍”。(2)结婚证和金钱雇佣是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结婚证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书面合同,包括男方长辈的结婚证和女方长辈的结婚证。前者是男方长辈给女方长辈“发邀请函”,提出订婚的提议,后者是女方长辈“回信答应”。“请”和“许”是媒妁之言,不需要问双方的意愿。如果女方长辈事先已经知道并认可男方年龄较大,或者身体残疾,是养子、私生子、妾子、丫鬟子、汉奸子等。,不宜规定结婚证的特殊情况,即以私下协议的形式补充结婚证的内容。聘金是婚姻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素。不管你雇多少钱,你只需要拿出一定的钱。只要女方长辈收了钱,即使没有委任书,婚约仍被认为有效、正当。如果女方长辈出尔反尔,按照法律规定要挨六十棍子,婚姻关系依然有效。(3)贞观元年结婚年龄限定为男20岁,女15岁。玄宗开元二十二年为了增加人口,结婚年龄降为男十五,女十三。唐律严禁“不得同姓通婚”。违者各两年,不准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人通婚。违者“以强奸论”;严禁娶逃亡女儿为妻,狱官不得娶狱女为妾,贤者不得娶,违者必究。唐朝也规定婚期已到,不得违背。如果日期已到,男方无故五年不结婚,公司就给复婚;在婚期之前,一般不允许结婚。
在唐代,夫妻特权在解除婚姻关系中尤为突出。解除婚姻主要有两种方式:“成为妻子”和“离婚”。做老婆简单的叫“走出去”,就是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与妻子离婚。其条件是西周以来传统的“七出游”。提出“七出”政策的不仅是丈夫,还有丈夫的父母。“七出”政策的执行不需要政府来评判。相反,妻妾是绝对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按唐律,妻妾“善作背夫之事,必报其志”,服役两年。”因擅自离职而再婚的,只服刑三年”。“七出”的限制有两种:一是丈夫还想结婚,丈夫只工作一年半,但“七出”是一个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让丈夫找到结婚的借口;另一个是现存的西周“三无”。虽有七件,但同时有三件事不去,且妻子已嫁,婚姻仍维持。”七出”“三不去”原本是西周的礼制,唐律被移植为法律规范。
和而不同,即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唐朝的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因“不和”而和好。而且离婚和上述妻子都要做一个书面的“结婚证”,是丈夫自己写的,女方有了这些解除婚姻的书面证据才可以再婚。
离婚意味着政府决定解除婚姻。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嫁逆法”或“嫁逆法”的情况下,政府断交,到处处罚相关当事人。另一种是“义绝”,即夫妻一方殴打、奸淫或杀害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时,通过官方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未执行判决者将被判处一年徒刑。法律以“夫妻义,义绝离”为原则。见义勇为的具体条件是:殴打妻子的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祖父母、叔叔、父母、兄弟、阿姨、姐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姑、姐妹之间有杀人情节;妻子试图谋杀丈夫,殴打或责骂丈夫的祖父母和父母,杀害她的祖父母、叔叔和父母、兄弟、阿姨和姐妹,并与丈夫的亲属通奸;夫妻与母亲通奸等等。这些条件明显偏向丈夫。如果只有妻子“想害丈夫”,没有丈夫“想害妻子”;丈夫必须打、杀、杀妻子的亲属才构成见义勇为,妻子只有骂、打丈夫的亲属才构成见义勇为。此外,将妻妾嫁给狱官,丈夫背叛妻妾,也构成义不容辞。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中的不平等,也是儒家“夫为妻”原则的法律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了父母与子女、夫妻、情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从而维护了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宋代婚姻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在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不禁止姑舅结婚。此外,还规定:“任命之日,各都道府县官员不得与所辖之人结婚,违者即使赦免也要离开。其州、府、县令与其下属官员相同。”官居前后从事,三辅中官员相当愿意者,不在禁止之列。“不允许女方解除婚约的情况也有例外,即订婚后,男方无故三年不婚的,女方可以在告知政府并返还钱款的前提下主动解除婚约。
宋代关于婚姻离婚的规定完全继承了唐律的规定,以“七出”、“三不去”、“义”为传统条件。“七出”、“三不去”、“一绝”的含义与历代无异,但对“无儿无女”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妻子年过五十,无儿无女,善听人言,即四十九岁以下无儿未嫁。”根据这一法律,宋代已婚妇女在49岁以前不能被婆家以“无儿无女”为由赶出家门。“三不去”的例外是如果妻子有“恶疾”,与他人通奸,这体现了宋律维护宗法制传承的真实意图。
“七婚”是法律单方面赋予丈夫与妻子离婚的特权,“义”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强制离婚的条件。宋代刑法典中“娶妻”一条规定:“违义者必离,违者罚一年。”在解除婚姻的问题上,女性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但随着社会的演绎,尤其是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自然会受到冲击,这体现在婚姻制度上。在一定条件下,宋代女性拥有一定的合法离婚权。
首先,丈夫在外三年,妻子可以离婚。其次,如果丈夫让妻子卖淫或雇妻,妻子可以离婚。因为丈夫强迫妻子卖淫是不道德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对家庭和谐也非常有害,所以法律赋予这种情况的女性自愿离婚的权利。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历代官员都禁止出卖妻子的人身,但仍有人雇佣妻子和其他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宋朝政府依法对被雇佣的妇女进行处罚,同时赋予她们主动离婚的权利。宋代已婚妇女的合法离婚权在以前的法律中是缺失的。
元朝由蒙古贵族统治。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也把蒙古的一些风俗带到了中原,所以元朝的法律体现了蒙古游牧习惯法的痕迹。其结婚文书、职业媒人等实体制度颇具特色。65438+虽然明清时期普遍需要结婚证,但现在法律上已经不再要求了。2.媒妁的管理与职业化按照元朝的法律,只有基层官员和地方长辈赞助的“忠妇”才可以担任媒妁,而且是经过正式登记,严格管理的。这种媒人是老百姓,不是官员。他们从事的是民间的婚姻撮合事务,不同于先秦时期担任国家官职的“媒人”和“官媒”,也不同于宋代专门为重男轻女设立的“官媒”。后者可以称之为职业媒人。政府对媒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限制“媒人钱”的数额。3,夫婿之风自古有之,但元代文官招贤之风颇盛。在元代,婆媳一般分为四类:一类是赡养老人,意味着妻子和家人最终团聚;二是年数,即带女归教者;第三种是离开房子,意思是和妻子的家人住在一起;第四,归宗是指年限已满,或妻子去世、离婚、归宗。4.继承婚姻是未婚男子以家庭中的寡妇为妻子。这是蒙古贵族传入的习俗。元初八年十二月,元世祖下诏:“我母(共母)与我嫂,有何办法接收?”宣布收养婚姻的合法性。兄弟收弟妻,一般发生在自己兄弟之间,远房兄弟一般不允许收。另外,小叔子的继承权和处罚权只有在丧偶小姨子的丧期过后才能实现,继承制度也打上了伦理的烙印。礼教对收养婚姻的影响还表现在:寡妇守志不能强迫结婚,但要再婚必须继承姐夫,也就是说姐夫享有先结婚的法律权利。在民间收养的过程中,哥哥的寡嫂范围已经扩大到了已订婚的“寡”嫂。此外,元朝以前,法律允许寡妇带走自己原有的嫁妆,不允许带走的仅限于丈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的法律正式规定,离婚的女子或寡妇再嫁,就失去了原来从父母那里得到的嫁妆和其他继承的财产,至于婆家的财产,是不能带走的。明清时期受元朝影响,有:(寡妇)再婚,夫家财产和原嫁妆,以前夫家为主的规定。这一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5.婚姻离婚元代婚姻离婚与唐宋时期基本相同,主要有“离婚”和“和合”两种形式。
明代关于婚姻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宋旧法,但明代法律在婚姻关系和对非法婚姻适用刑罚方面有所发展变化。根据《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男女订婚时,如有残疾、老幼、或已外出乞养者,必须明白通知,按其意愿写下婚约,按礼结婚。”而那些办理了结婚证,或者私下约好了又后悔的,结婚的,或者没有结婚证却受雇于金钱的,都要用棒子惩罚。在唐朝,如果一个人悔过自新,就不会受到惩罚。明确的法律已经和唐律不一致,加大了对男方休妻的处罚力度,这是婚姻立法的进步。郡县的亲民官员在任职期间不准娶妇女为妻、纳妾,违者处以杖刑。狱官不得娶女子为妻、为妾,违者严惩。《明法》还规定,不得将在逃的女囚收为妻妾,也不得强夺贤妻良女为妻妾,否则依法惩处。在婚姻违法的处罚上,明法的处罚略轻于唐法,如“同姓者结婚”,唐法规定“每人入狱两年”,而明法只规定“每杖六十”,体现了“轻于唐法”的原则。
清代的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发生了变化。满清贵族入关后,清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并在充分继承明代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的特色。
1,结婚条件(1)婚龄清朝入关前,实行早婚制度。入关后,法定结婚年龄定为男性16岁,女性14岁。(2)“父母之命”的封建包办婚姻仍是清代婚姻的基本特征,尊重父母,掌握子女的婚配权是清朝的法律。”《大清律·家法·婚姻与男女婚姻》规定:“一切婚姻,均由祖父母、父母操办;如果没有爷爷奶奶,没有父母,就从剩下的亲戚中征婚。“如果她老公死了,照顾女儿,女儿就从她妈那里出嫁。”封建国家的法律赋予了长辈与子女结婚的权利,但也要求婚嫁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婚姻、隐瞒残疾、老幼、小妾、过房、乞讨供养等案件。,主礼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清朝以前,父母的婚嫁权事实上已经存在,只是到了清朝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父母的婚嫁权。父母的结婚权,其实就是父母包办婚姻的权利。中国的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种权力。到了清代,它们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方面都达到了顶峰,充分显示了封建社会后期家庭本位主义的进一步蔓延。婚姻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使得男女私下决定终身是违法的。男女私下结合不仅为社会舆论所不齿,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婚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约书、金钱雇佣是婚姻成立的条件。一旦订婚,无论男女都不能反悔。《大清律·家法·婚姻》规定:“答应娶妻,有私约而悔之,罚五十...你答应另一个人,未婚的话给你一棒子70,已婚的话给你一棒子80...如果男人后悔了,你也会内疚,你不会追求礼物。”订婚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结婚日期。婚姻没到男方家是不能强行的,到了女方家也不能拖延。如果男方被逼结婚或者女方故意拖延结婚,负责结婚的人四十。如果男方无故超过婚约中约定的婚期五年不婚,未婚夫潜逃三年不归,女方可以另选对象,但政府必须核实男方情况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犯罪而解除。在清朝,但书是:“...如果未婚男女犯有强奸、盗窃罪,就不需要这个法律了”,以及“男人犯罪,不要听女人的,女人犯罪,不要听男人的。”除了订婚,还有结婚证。按照清代法律和民间习俗,结婚证由夫妻双方和媒人签字。一般情况下,男方家给女方的彩礼要在结婚证上写明。结婚证一式两份,父母各一份。在清朝,聘金是婚姻成功的关键因素。《清同里》以一品至九品对官员的婚嫁彩礼作了具体规定:“一品至四品,每币八两,相貌八物,饮食十物。五至七品,每币六,每饰六,食八。八、九品及有高帽者,币内四两,币外四两,四物为饰,六器为食。”
普通人的婚姻也有雇财的要求。根据不同的民族习俗,雇佣金的形式是不同的。比如《钦定元规》中规定,蒙古人在蒙古的雇佣是:“蒙古两姓通婚,均由普通人许配。要用两匹马,两头牛,三十只羊,不能多给。否则,给他们的牲畜就要受到惩罚,带进官内,少给的就不要禁了。”
《大清律》对婚内雇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可见在婚姻的建立过程中,财产占有重要地位,买卖封建婚姻的性质明显。
2.离婚的条件是男尊女卑,在清朝已婚妇女无条件服从丈夫还是天经地义的。在夫妻离婚的问题上,男人总是占据主动。清朝沿袭了前代的离婚条件,如七出、三不去、义等。但《清律》与《唐律》在“义”的处理上有两点不同:一是《清律汇编·集成》“妻篇”注:“义之人,谓夫妻之恩礼偏离障碍,其义已绝失。在法律上,并没有所谓的吉祥准备,而是散见于各种条文中,所指的义也各不相同。那些法律上应该分开的,不允许团聚的,比如离婚归宗,就是说这一条应该是分不开的。”如果能离开,他们保证复合。俗话说,想留下的人会听,想离开的人会听,以此类推。也就是说,这篇文章是结婚卖的也是真的。根据这一注释,清代对“一绝”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即把“一绝”分为“应离法而不宜合者”和“可离法而仍许合者”。很明显,并不存在“一爵分离,违者一年徒刑”的唐律绝对化。其次,“一绝”不仅是已婚夫妇离婚的条件,订婚后未结婚的未婚夫妇也可以因“一绝”解除婚约。自唐宋以来,婚约一旦确立,就禁止反悔,尤其是对女方而言。
3.禁止结婚(1)同姓不得结婚。清初严格执行不得同姓通婚的规定。如果出现同姓结婚的情况,不仅主犯和男女双方分别被判60棍,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婚。到了清末,这种情况基本不复存在。《大清律·家法·婚姻》强调:“同姓之人,以同宗为重。如果他们不是一个家族的,当他们被判为协助局势时,就没有必要逮捕他们。”嫁同宗亲戚,杖一百;嫁给一个在麻之上的亲戚,每一个都会被当作强奸,惩罚是扭打甚至斩首。原来大清律也是禁止中表亲通婚的,也就是表亲不结婚。但由于民俗原因,清朝不得不作出一个通融规定,即“结了婚的叔叔阿姨、二姑二姐服从人民方便。”(2)物美价廉的人不应该结婚。清朝的婚姻讲究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杭州一带,“婚礼,士大夫重家。”《大清律例》“婚姻以德”一条规定,禁止主人为奴娶情夫。“父母若与奴才之情人结婚,杖八十”;"和自己结婚的奴隶也是如此."奴隶嫁给情人,归化妻子为奴婢,杖就100:“奴婢作为情人,嫁给情人,杖就90。离婚并改正。”
虽然中国的传统婚姻制度与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但透过这些传统,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民族在这片土地上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我们的现在是传统的延续,我们可以在现在生活的反思中找到传统。只有多了解传统,才能对现代的一些现象有更深刻的理解。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