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本省每年发行彩票的筹资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省彩票管理,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授权负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第六条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彩票发行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彩票发行规则,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彩票发行筹集的公共建设资金。第七条省财政部门设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并及时上缴公共建设基金。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彩票管理机构,组织市、县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市、县彩票管理机构接受省彩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九条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彩票管理工作。第十条本省发行的彩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彩票。第十一条彩票销售由省彩票管理中心和市、县彩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彩票销售点由彩票管理机构确定,并颁发彩票销售许可证。销售点数量由省彩票管理中心核定。第十二条组织发行、销售彩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省彩票由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摇号工作必须在国家公证处的监督下公正进行,摇号结果应及时在《海南日报》和海南电视台公布。第十四条彩票销售收入,不含发行销售成本,用于兑奖,上缴公共* * *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国际惯例并根据彩票发行种类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本省发行的彩票公益金筹集的* * *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基金必须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福利事业。
省级统筹安排使用的公共* * *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公共* * *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经当地政府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代销国家发行的彩票,其彩票集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必须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公共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对举报和制止非法印制、发行、销售彩票以及其他扰乱彩票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彩票发行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扣缴、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彩票发行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在彩票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彩票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第二十三条彩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彩票集资收入免收一切费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