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的基本含义
奴婢是指我国秦汉时期被奴役的奴隶。他是秦汉时期最卑微的人。他和牛、马、农舍、器皿一样,都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随意对待、虐待、赠送、买卖。但法律限制随意杀害奴婢,必须报官批准,这叫“杀”。
秦时的奴婢称为、李妾、任奴、任奴妾、、任妾等。汉代又叫童、家人、仓头、鹿儿、藏火。奴婢生的孩子叫“奴儿”,还是奴婢身份。
秦汉时期储奴婢是一种普遍现象,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官员和奴婢属于封建国家,人数估计最多十几万到二十万。在庶人上至皇室下至富人,都有很多私人奴婢,而贵族、达官贵人、有钱人都有几百甚至几千个奴隶,但一般都是几个人。据估计,中国官方和私人奴婢的总数约为两三百万,在秦汉时期的整个人口中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官奴婢的来源:①未入府的罪犯及其家属。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秦的接坐法曾被废除过一次,但很快又被恢复。②就是没收罪人的私人奴婢。比如汉武帝颁布诏书(见诏书),有几千万奴婢消失在商贾中。(3)是私人奴隶主以赎罪、祭祀、平反、郎、升秩为目的,将私人奴隶带到官府。(4)战俘,秦朝多,汉朝少。
私人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往往有专门的“奴隶市场”,或者说奴婢与牛马同列出售。价格一般为12万元,相当于一两亩良田的价格。还有没有市场的私下交易。许多穷人的家庭和他们被卖作奴婢的孩子。有的是自己卖,有的是“略卖”,即奴隶卖,有的是贵族官僚买。此外还有“儿女”,即穷人因欠债而把孩子交给富人,到期不能赎回,就留下做奴婢。另一个来源是封建国家把官方的奴婢卖给或送给诸侯,变成私人的奴婢。
官方奴婢主要在皇宫和政府机关从事各种劳动,如服侍、扫地、跳舞、饲养动物等。,还有一些在政府手工业作坊工作或从事畜牧业、建筑和公共土地的耕种。私人奴婢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也有一部分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甚至商业活动。秦朝对私人奴隶主杀害奴婢的限制还是很有限的。根据秦律,对主子杀人、惩罚、嫁娶臣妾的指控,不予受理。如果仍然提出指控,指控者将受到惩罚。虽然汉代对杀奴婢的限制比秦朝更为严格,但私杀奴婢的现象依然普遍,甚至有部分奴婢被牺牲。
婢女一般劳动繁重,生活艰辛。但出于皇族、贵族、官僚、富人的需要,也有相当一部分官宦奴婢和一些私宦奴婢,跟着主人过着安逸的生活,被罗拖来拖去,喝得酩酊大醉,过度赏赐,甚至倚仗主情,在城中横行霸道,欺压官民,直至杀人越货。
汉代大量的奴婢多由破产的农民转化而来,不做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必然加重农民的负担。因此,为了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汉代统治阶级中有人提出了提高奴婢地位的主张。比如董仲舒当武帝时,主张去除杀奴婢的权力。当龚宇在元帝时,他认为有10多万官员和奴婢,他们与旅行无关。他们由纳税公民供养,每年开支五六十亿元,理应免于成为庶人。辛莽指责买卖、杀害奴婢是“违背天理人情”;东汉光武帝上书说:“天地之性,贵也。如果他杀了一个女仆,他不会受到惩罚。”汉朝政府有时会颁布诏令,为百姓免除奴隶,限制蓄奴。比如汉武帝高第五年(前202年),因饥饿出卖自己做奴婢的人,免为庶人;汉初规定奴隶主对奴婢的酬劳是平民的两倍。文帝后第四年(160),免官奴婢为庶人;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汉武帝赦免了吴楚七国之乱后没有当过官的奴婢;爱帝即位,使50岁以上的官员和奴婢免为庶人;并试图通过法律限制贵族、官僚和富人占有奴婢的数量;在辛莽时代,他试图冻结奴婢的买卖,并从奴隶主那里征收钱财来限制奴婢的数量。东汉光武帝颁布六道诏书释放奴婢;安帝雍四年(110),葬于官婢者免为庶人,以此类推。此外,奴婢的地位也逐渐提高。秦及汉初,奴隶主仍有“杀”奴婢的权利;汉武帝以后,很多人被判杀奴婢罪。光武帝进一步上书,规定杀害奴婢者不得减刑;敢烧奴婢者如法,免被烧者为庶人;除了奴婢射人弃城的法律。东汉时期私买奴婢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上述措施虽有成文或未完全实施,但在限制奴婢数量增长、慢慢改善其地位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