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婚纱影楼退一半费用。

这对恩爱夫妻与婚纱店签订了拍摄服务合同并全款支付,却意外因感情突变选择分手。原拍摄合同呢?货款能收回吗?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服务合同纠纷。

王和邵本来是情侣,早就定好了结婚的好日子。2006年5月,二人与李某开设的婚纱摄影店达成婚纱摄影合同,王某当即支付摄影款3000余元,后二人因某些因素未能完成订婚。王在与婚纱店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纱照拍摄合同,要求李返还拍摄款。李辩称,拍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签订合同后,婚纱店给原告提供了一些礼品,做了一些准备。合同约定的拍摄日期为2006年6月5438+10月,王夫妇未按时前来拍摄属于违约行为。过了近两年,原告才主张拍摄对象发生了变化,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被告难以认同。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合同及付款情况属实,被告确实为拍摄工作做了一些准备,并向原告提供了一些礼品。基于本案标的不大,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双方从情理法结合的角度达成和解,被告返还一半款项给原审法院。

[法官的评论]

其实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小案例。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也未依法终止,仍处于不确定的履行状态。订立本合同的具体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原告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