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几天内就立案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一、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后,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裁定的;

6.按照法律规定,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在不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不允许离婚和调解,不受理通过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二、起诉书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案由和案源,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

3、案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4.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违反的刑法规定,犯罪的性质,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法定条件,同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诉讼,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