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培训课程
建国前,政府没有统一的工人培训管理制度。城乡的一些工商企业、手工作坊、能工巧匠、个体开业者,多以招收学徒作为补充劳动力的手段。根据不同的行业或当地习俗,学徒被称为学徒,学徒,艺术家或服务员。学徒需要有人赞助他们,向他们的老板磕头,并签订指导合同。学徒期一般是三年,有的送老师再学一年。学徒一开始学不到技能,就先当佣人,打零工。有的一年后开始教技能,有的最后一年才开始。学徒是没有报酬的。学徒没有地位和人身安全。雇主可以随意虐待或开除学徒;往往以招学徒为名,大量招收儿童,使用廉价劳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坚决取缔旧学徒制中的陈规陋习,严禁打骂、虐待学徒。1951年和1952年,在待业职工的再培训中,制定了新的办法和规定,保证学徒的学习、生活和各种合法权益。1958年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公私合营、合作营、个体户企事业单位学徒学习年限和生活补贴暂行规定》。据此,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本系统学徒培训的实施细则,对工种分类、学徒期限、培训目标、培训形式、脱产分级、考核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据统计,1958的学徒总数达到440万,约占企业员工的四分之一。
学徒制培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70年代末,企业招的徒弟大多文化基础差,素质低。此外,许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徒培训的相关规定(如学徒期限、考试和工作的分级方法等)。),且管理措施不力,严重影响了学徒培训质量,造成事故多、产品质量低、效益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制培训的意见》,明确指出:“从我国国情出发,学徒制培训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培养新型技术工人的重要途径。”《意见》明确规定了招收学徒的条件、签订培训合同、学徒期限、学徒培养目标、完善学徒制度的措施、严格考核制度、加强领导和管理等。
1983年,劳动部召开全国培训工作会议,提出从实际出发,全面系统地改革培训制度,改革学徒制。今后企业要逐步变岗前培训为岗前培训,变招聘为招生。“从65438年到0984年,苏州、无锡、常州等地进行了学徒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2,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决定的通知》,提出借鉴德国双轨制学徒制经验,改革我国学徒制培训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学徒制培训模式。除传统工艺和少数特殊工种外,学徒培训将根据有关规定继续进行。其他工种将充分利用学徒制培训的相关政策待遇,逐步实行招学徒工招学徒工,使操作技能在企业生产实践指导员或师傅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效率。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和建立新的劳动制度的要求,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对学徒培训制度进行改革,以使这种传统的职业培训形式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