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9月1日生效!是关于买卖房子的!
契税是地方重要税种之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财政保障,在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决定》的通过,对于保持经济运行、调控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石晓介绍,决定的四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确定山东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方式。
石晓介绍,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契税征收条例》,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山东省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维持在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决定》明确山东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山东省长期实行房屋所有权转让最低3%的税率,且当前房屋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负,对房屋所有权转让不实行差别税率。
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纳税人,《决定》分别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面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买土地、房屋,交易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交易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差额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并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应按规定对差价征收契税。
鉴于因不可抗力丧失房屋对纳税人而言属于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地方救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因不可抗力丧失房屋并重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培全表示,契税地方立法既是《契税法》授权的程序性工作,也是我省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减税措施。经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约68亿元的政策红利。
下一步,山东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将全力落实契税法和《决定》。做好契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契税配套征管操作办法,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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