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福利院收养儿童所需条件和程序:(1)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符合民法关于收养的规定和处理意见的,由本人向县(市)城市收养登记机关申请事实收养登记。根据民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4.至少30岁。
(2)审核:认真审核收养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1099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3款、第1094条第3款、第102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1100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