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料理工作有什么要求?

你得先向当地的海外劳务公司申请,他们会帮你办理护照和相关手续。日本公民赴日签证规定

签证种类和申请渠道(1)

签证类型

日本驻外使领馆授予的签证分为外交、公务、过境、观光、商务和特定签证六类。

日本的签证分为长期签证和短期签证两种:短期签证适用于居留期1年以下者,长期签证适用于居留期1年以上者(最长3年)。长期签证主要有:留学签证、学术交流签证、教育签证、普通工作签证、高级劳工签证。还有几种特殊签证,如日本遗孤、日本中国配偶、公务用外交、新闻、贸易签证等。

根据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外国人有一定的专业特长,日本允许他们在日本停留一定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通常在日本长期居留可以获得几种签证:技术签证、工作签证、依赖签证、特殊签证等等。

1.技术签证

包括代号为4-1-7和4-1-12两种签证。外国人中的专家、教授、讲师、医生、翻译及各类技术人员,如果受聘于日本相关企业或科研机构、学校,均可获得该签证。入境后一般允许停留一年,然后持在职证明申请延期至三年。这些移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同时入境和居留。

2.工作签证

签证的代码是4-1-13,是各类技术工人的入境签证。比如被日本人或海外华人雇佣开餐馆的中国厨师,就可以以这个身份入境。这种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两次延期,停留三年。居住三年后,他们必须离开这个国家。然后,他们可以在国外重新申请入境,再呆三年。只要有雇主,每三年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考虑入境次数。

3.从属签证

通常指在日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此类签证。一般来说,签证期满后,可以要求延期居留,以后可以拿到有效期三年的居留签证,而且都是可以长期居住的。这种签证本质上是移民签证。

4.特殊签证

这种签证主要发给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有血缘关系的人。有效期三年,可延长至获得永久居留权。根据日本相关法律法规。在日本居住超过10年,就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比如日本血统的人,对日本有重大贡献的日本公民的外国配偶,其实就是移民签证。

日本签证有效期,除外交和公务护照外,过境和观光签证原则上为4个月;其他签证是6个月。有效入境次数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再次入境时必须重新签发签证。例外情况,如果确认是必要的,也将被授予2个或更多的有效签证。

签证种类和申请渠道(2)

根据日本法律,不同类型的签证应该以不同的方式申请。对于技术签证和工作签证,用人部门应向当地移民局提出申请,即申请入境许可。申请时需提供邀请函、合同函、保函等证明材料。在提交司法部批准后,移民局将为No颁发资格证书。持签证代码在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从属签证和特殊签证一般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申请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保证证明或就业收养证明。在日本出生的,开户籍证明就够了,不开其他证明。从申请到获得入境签证一般需要三个月到六个月左右的时间。

签证申请方式

申请日本签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人向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一种是让住在日本的亲戚朋友向当地移民局申请。无论哪种方式,大使馆或领事馆都有权在司法部批准后签发入境签证。

1.向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的程序。无论是工作还是定居,申请人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日本领事馆申请签证。填写签证申请表,提交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然后,日本使领馆将相关档案材料上报日本外务省,外务省再转交给法务省,然后法务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申请高级劳工签证的需要送到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审批。如无不同意见,外交部将责成使领馆签发签证。从申请到获得签证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

2.向日本移民局申请的程序。

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申请留学、技术服务和一般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必须向法务省申请停留资格证明,才能获得入境签证。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有亲友,可以委托他们向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然后移民局会上报司法部审批,包括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质、财产状况、违法行为、之前的担保信誉等。经审核批准后,当地移民局将向保证人签发居留资格证明。担保人将此证明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凭此证明向使领馆申请签证。

对于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因某种原因要暂时离开日本,日本应在离开日本前向日本法务省申请再入境许可。该证书由司法部长颁发。你可以在这个信用证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进入日本。如果因故到期,可以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延期。

途经日本的外国人必须在飞机或轮船外休息、购物和作短暂停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他们可以向口岸的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入境许可或过境许可。有了这张卡,你就可以在港口活动了。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出入境管理机构

日本负责出入境管理事务的行政机关是入国管理局。移民局主要负责外国人的入境检查、居留活动和再入境手续,对违反出入境法律的人员实施收容、驱逐和难民身份处理。

出入境管理局设在司法部。在东京、大阪、名古屋、札幌等八个城市设立了出入境管理局,下设四个分局和101办事处。在国外,驻外使领馆负责出入境签证事务。所有入境口岸都有移民检查员,负责检查入境签证和证件,确定居留期限和居留资格。

日本的签证事务由外务大臣负责,出入境管理局由法务大臣负责。两省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个别签证问题必须由外交部长和司法部长协商决定。

一般是长期居留签证,就业签证等。需要提前审查,大部分要由外交部长和司法部长提前审查,驻外使领馆要提交给外交部长和司法部长。然后外交部长向司法部长提出了这个问题。司法部移民局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入境的真实目的后,司法部长会给外交部部长是否发放签证的意见。所以这类签证从申请到签发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日本驻华大使馆负责其驻华领事馆领事部以外的人申请赴日签证。日本驻华领事馆负责其境内人士申请赴日签证。签证所需时间一般为8-10天。

1951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出入境管理法,即《出入境管理令》,并于次年颁布了《外国人登记法》。1982年外国人登陆法颁布,出境入境管理令再次修订,改为出境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修订法案于1990年实施。该法的主要内容分为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驱逐出境、日本人出国和回国。

日本政府实行的入境管理制度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不同的移民发放不同的入境签证。不同的居留资格一般用不同种类的签证或照会来表示。日本的签证种类用阿拉伯字母表示,从4-1-1到gF到4-1-16。比如去日本旅游观光或者走亲访友,居留资格是4-1-4;国际学生的居留资格是4-1L-6l。去日本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居留资格4-1-7等等。其中,4-1-16分为1、2、3三类,居住资格分为普通居住资格、中级居住资格、高级居住资格、特殊居住资格四类。

日本驻外使领馆在发放入境签证时,一般会在签证正下方注明居留资格编号。入境日本时,入境检查官员在护照上加盖“允许登陆”的印章,还注明居留资格号码,以进一步确认入境者的身份。

资格和居留期限(1)

日本的入境管理法的特点是对获准入境的外国人实行居留资格和期限制度。即不同身份、不同原因的外国人允许停留的时间不同,停留期间允许的活动也不同。

居留资格是指外国人在日本居留期间有条件从事适合其身份的活动。所谓居留期限,是指外国人入境后被允许在日本停留的时间。居留时间对应的是居留资格,有什么样的居留资格,就有什么样的居留时间。比如一般允许游客和亲属停留15天,30天或60天或90天;留学生允许停留半年或一年;搞活动的可以留1到3年;技术工人允许停留半年或一年;高级技师可以留1到3年。

普通居留资格允许最短居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天;中级居留资格的居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高级居留资格一至三年;特别居留资格最长为3年,可长期延长,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根据日本的《出入境管理令》,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只有获得签证在日本居留的资格,才能被允许入境日本。逗留资格是外国人在日本逗留期间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外国人不得从事该资格认可的活动以外的活动。停留时间长短因资历而异。获得入境签证后正式入境时,入境审查应在签证中注明资格和停留期限。

日本的《出入境管理令》规定了各种居留资格及其居留期限如下:

1.外交官、领事官员、随员及其家属的停留时间没有限制。

2.为外国政府和日本政府承认的国际机构服务的公务员及其家属的逗留期限没有限制。

3.过境停留时间为15天。

4.游客,包括娱乐、疗养和非政府组织主办的会议的参加者,竞赛和比赛的参加者,亲友之间的家庭访问,学习插花、饮茶、柔道和禅宗等日本固有技能,宗教旅游、姐妹城市和学校等组织的访问,以及其他不从事有福利活动的移民,应停留60天。

5.从事贸易、商业和投资活动的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停留期限为3年。

6.留学生(在短期大学以上教育机构从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员)的停留期限为1年。

7.在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中从事研究指导和教学的人员(含在短期大学以上教育研究机构中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的人员)的停留期限为3年。

8.从事艺术和学术活动的人(包括从事音乐、美术、文学、科学和其他艺术和科学活动的人)的逗留期限为65,438+0年。

9.从事戏剧表演、表演艺术、表演和体育表演的人员停留期限为60天。

10.境外宗教团体派出的人员以从事宗教活动为目的,应当在境内停留3年。

11.作为外国新闻、广播、电影等媒体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日本的停留时间是三年。

12.中国境内公共或私人机构招聘的提供行业内高新技术或特殊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应停留3年。

13.技术工人(如中餐厨师、点心师等。,但一般不允许单独工作)应停留1年。

14.对于永久居住的人来说,停留时间是永久的。

15.居留资格为5-13的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谓的受抚养人)。)停留期限与被抚养人相同。

16.停留资格为5、10、11、12的短期居民及其家属,停留时间为180天。

该法第17.1952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在该法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停留期限为3年。

18.法务大臣许可的留宿人员(不属于其他留宿资格的人员,如医生、技术研修生、语言学教师、各校学生、日本眷属等。).此外,即使从事其他具有停留资格的活动,但停留期限与停留资格规定不同的,也适用于此),其停留期限在3年以内单独规定。

第404号法令第19.1953条规定的人的子女,以及本法实施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停留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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