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农村白事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农村白事处理规定如下:1。丧事处理活动应当从简,简化丧事处理流程和环节,不举办守灵、告别、追思等群众聚集活动;2.丧事活动规模要严格控制,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必要的参与者必须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做好人员防护和活动场所消毒工作;3.县民政局要对丧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做好劝导工作。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控方案进行防控,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并宣布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戏剧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停工、停业或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闭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