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杀人会被抓吗?
以下是一些适用于逮捕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逮捕的三种情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不逮捕的情形,包括是否逮捕。
(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因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这种逮捕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规则》第139条第二款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规定,实施多次犯罪行为或者* * *同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①有证据证明实施了数罪之一的;(二)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多项犯罪中的一项;(3) * * *有证据证明同一犯罪中的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判监禁以上。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而不是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等轻刑,符合逮捕条件。
3.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
社会风险包括以下五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1)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连续犯罪、在逃犯罪,且其主观恶性和犯罪习惯表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且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筹划、准备实施犯罪的;
(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即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或者犯罪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开始或者企图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可能进行打击报复的,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即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应当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凡符合下列三种具体情形的,应予逮捕:
1.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已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未提及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况,要么是涉嫌犯罪情节严重,要么是因为有前科故意或者身份不明,说明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应当逮捕。
(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根据《规则》第100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犯新罪的;(2)自杀未遂、逃跑、逃避侦查和起诉的;(三)毁灭、伪造证据,串通、干扰证人证言,足以影响正常侦查、审查起诉的;(四)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逮捕:(1)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经批准两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二)提审后不到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提审后不到庭的;(三)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会见、交往特定人员,或者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根据《规则》第121条规定,对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自杀未遂、逃跑、逃避侦查和起诉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证人串通作证,足以影响正常侦查、审查起诉的;(四)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控告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行为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经批准两次离开监视居住场所的;(二)未经批准与他人见面或者交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经批准与他人见面或者交往两次的;(三)提审后不到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提审后不到庭的。
(四)不予逮捕的情形。
1.不应逮捕任何人。
根据《规则》第14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①不符合上述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你可能不会被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轻微犯罪,不涉嫌其他重大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罪或者防卫过当罪的;(二)主观恶性较轻的初犯、同罪的从犯或者被胁迫的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并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了担保;(五)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表现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救助条件的;(6)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