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养猪场吗?
2.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程序:经营者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保护性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农业设施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业作物栽培中玻璃或PC板钢架结构温室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绿色隔离带用地等生产设施;
3.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取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4.养殖和育苗场所、简易生产和哺乳室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办公和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储用地:指储存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具、农产品分拣包装及其他必要场所的用地;
3 .硬化旱田、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乡村道路”要求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对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作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保护性农用地审计
农业设施的建设和用地由经营者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批准。用地申报和审查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的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拟建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并与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返还及违约责任等事宜。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经营者凭设施建设规划和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申请用地。
(2)乡镇申报。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保护性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协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县级审计。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计。农业部门重点关注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营者的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部门的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准。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管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执行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