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规定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七条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设立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的,由业主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交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单;(三)业主名单;(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用于* * * *的设施、设备的交付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业主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奇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成员名单。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其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起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在案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或者依照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未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所有权人。业主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