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失败的原因
根据相关资料,开始于2013,18,2014年3月27日。安吉公司(化名)与唐鹤(化名)等四人分别签订了15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登记备案。2014年6月8日,唐鹤等四人与安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所购商品房的总价、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同日,双方签署了《商品房预售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安吉公司与唐鹤等人于2065438年7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安吉公司长期拖欠利息,已确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已确定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安吉公司同意以实物清偿债务,并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双方签订并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经双方对账,确认唐河等人已支付房款3665438元+0.398065438元+0.7元。78元,在办理完所有标的物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30日内,剩余房屋招待费由唐河等四人一次性支付。因安吉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交房义务,唐鹤等四人起诉要求安吉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