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收回的一些问题?
1,开发者未取得合格证书;
2.开发商违反约定延迟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居住的;
4.未经政府批准,开发商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结构和配套环境;
5、虽经批准,但未告知采购人;
6、房子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等等。
法律依据:
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擅自交付不合格商品房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项目进行测绘,测绘成果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⑤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限为对方催告后三个月。对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房价款,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房价款,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由出卖人分两次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