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x0d\(一)房屋、建筑物20年;\x0d\ (2)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x0d\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x0d\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4年;\x0d\ (5)电子设备,3年。\x0d\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包括:\x0d\ (1)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固定资产;\x0d\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x0d\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