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

法律解析:1981 2月,黄某以一家三口(黄某、妻子张、大儿子)的名义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同年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出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为结婚,又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把房子拆了,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盖了新房。张和大儿子住在一起。2004年,大儿子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65438万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在申请宅基地时归黄、张某及其大儿子* * *所有,各应享有654.38+0.2万余元。父亲黄已去世,其654.38+0.2万元应由其母亲、哥哥及本人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表面上看,该纠纷的标的是宅基地补偿,实质上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纠纷。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的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被界定为宅基地补偿的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它因出生而获得(但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毁灭。黄2002年因车祸去世,自然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当然也无权获得宅基地的补偿。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农民,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部分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部分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