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销户有时间限制吗?
正常死亡需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属于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婴儿出生后但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但不得在户口簿、定期表和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死亡的,不予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销户时限如下:
1.公民死亡,在城市安葬前,在农村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注销账户需要以下程序:
1.因公民死亡需要注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和死者户口簿、死者死亡证明等材料,并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符合规定的,予以取消;
2.需要注销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并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
销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民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必须有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须有社区、村(居)委会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必须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故公民已火化的,须有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综上所述,公民死亡,应在一个月内注销户口。公民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在城市安葬前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在城市安葬前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户主和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