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保局的职责是什么?

(一)制定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本市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重大经济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发展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治计划、区域经济发展计划、可持续发展计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并负责上述计划中的环境保护章节。参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和旧城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三)统一监督本市辖区内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各种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报质监部门批准。

(四)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机动车船排气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和污染源;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监督国家公布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优先控制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实施,监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负责本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主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害调查并提出对策;承办市人大和CPPCC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和建议,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监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生态破坏的修复;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费、“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量化考核。

(八)负责组织本市环境保护的科研工作。制定、组织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环境保护重大课题攻关,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归口管理本市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认证;引导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九)统一管理本市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空气质量预报和水源、水质监测。组织编制本市环境质量报告。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

(十一)指导和协调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组织人才交流和在职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

(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