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埋葬的历史

二次掩埋

第二次埋葬和第一次埋葬一样古老。对广东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表明,这种埋葬方法在当时很流行。例如,在石霞文化的宗族墓中,分别有原葬地和二葬地。此外,还有烧墓和一墓存放两套随葬品的情况。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墨子》第二部(卷六,节葬)曾指出:“楚南有炎国,其亲属亡,腐其肉而弃之,而后葬其骨而成孝子。”这是第二次剔骨葬的最早记录。

墨子所说的“楚南”当然包括岭南。今天回想起来,文章的位置与广东曲江石霞文化遗址的位置一致,说明这种葬俗在广东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中国,有很多关于二葬习俗的记载。据顾《天下郡国病志》(卷100)和《粤四》记载,在明代,粤北人“有权于死后三日,将遗体葬于土中,三年后取葬”。同一篇文章还说,在清代兴美客家地区,“10年讨论俗父母葬。复葬者,易蹲而捡骨。”

据光绪《徽州府志》卷四十五《风俗》记载,徽州一带的风俗都是“择吉土而葬,...各县都差不多,或者有一种说法,人过三年就埋了,或者埋了几年的人,开土,开棺,把尸骨放在瓦罐里,叫金城,搬到别的地方去。”

据《光绪嘉应县志》卷五记载,在潮汕地区,“葬后10年或葬后10年,换棺,尸骨存瓷壶,称“金壶”。那些黄骨的,找回了原点的,那些黑骨的,会找到另一座美丽的城市。”

民国《闽西上杭县志》卷21说:“又有重葬之俗。死亡12年后,棺材腐烂变肉,和商贩交换棺材时便于搬运,骷髅放在里面。说是金商动心,弟子不定。”

广东蕉岭的“二葬”也是一种习惯,“石窑一签”描述道:

“共同的父母葬于10年。一个重新埋葬的人和一个商人交换棺材。把遗体捡起来放在地上,也有失去瓦棺意义的危险。捡骨头叫捡黄金,所以操盘手叫黄金操盘手。重新埋葬的人开始他的葬礼,当他看到泥土是干的,骨头没有腐烂,他仍然埋在老地方。如果土壤又黑又湿,骨头会腐烂,那就搬到吉尔吉斯斯坦去吧。”

我国仰韶文化早期流行二次葬,仰韶文化中晚期也发现了齐家文化、新店文化、卡月文化、丝瓦文化等遗址。一般可分为单人二次葬和多人二次葬。有的有埋葬工具(如骨灰盒、棺材),有的只有坑。中国后来的一些少数民族和北美的印第安人也有这种葬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