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姆哈萨克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一)批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和发展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
(三)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四)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传统村落公共环境;
(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指导和监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水利、交通、公安、档案、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的日常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明确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升级改造的范围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与发展项目;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防治鼠害和四害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引导村民保护历史遗迹、传承建筑文化特色,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画廊图室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收集和保护倒塌、散落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构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传统村落的村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保护传统村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保护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规划应当反映通过历史形成而固化和延续的文化元素,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内容和范围;
(二)调查传统资源,建立档案,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3)画廊客厅等级保护要求;
(四)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改善和消防安全措施;
(5)村庄发展的方向和途径;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七)分期实施计划和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自然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矿、采石、取土、毁林、破坏植被、开荒和乱建墓地;
(二)侵占或破坏园林绿地、河流、泉水、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三)其他改变或者破坏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行为。
鼓励村庄埋设输电和通信线路。信号塔的设计和建造应与传统村落的自然特征相称;乡村绿化应种植与村庄传统自然生态相适应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