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法律分析:按照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建筑为50年,重要建筑为100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修复。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工程、地基工程和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外墙,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由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组成;(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保修期从竣工/移交验收合格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