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
各村:根据2005年2月365438+1日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将《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是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区域的;本规定适用于未发布征收公告且未纳入近期重点工程建设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宅基地。为减少城市规划区内的浪费和损失,建议原则上建设平房,并书面承诺服从规划建设需要,按时拆除。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民现有房屋、家庭成员、户籍关系进行核实后,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村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权属和邻里关系的协调工作。第四条建筑标准: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2.新上报建筑或平房面积1.20平方米山区(农林村、柴塘村、跃进村、狮子山村、潮汕村、长龙村);圩区面积(横塘村、联福村、石山村、新围村)不超过100平方米;3.考虑房屋安全,新建建筑总高度不超过9米,平房檐高不超过3.5米;4、新申请建设车库,必须纳入建筑的统一设计,不再单独审批新建车库;原则上单独建设的车库高度与现有房屋一层相同,宽度不超过3米,深度不超过原房屋深度。5、农林村和潮汕村两个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村符合批准的规划。两套建筑图例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供村民选择,村里审核符合要求后上报村民建房申请。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建房:1。经鉴定,农民现有房屋确属危房,需拆除重建;2、符合交通、通信、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相关设施法律法规;3、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4、无住房的离退休人员;5.刑满释放人员没有住房需要建房;6、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定居,且在别处无住房的;7、原住房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原因形成危房需要另择地址建房的,本人自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宅基地上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以出租、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或者将房屋改作他用的;2、非法占地或非法建房不处理的;3、影响沟渠、渠道、道路、涵洞和公路、铁路、河流、桥梁、电力等保护区的;4、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点;5、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原住房被征收安置的;6、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实际不在当地生产生活,即所谓“空挂户”;7、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原宅基地面积确实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一户一宅”的;8、申请宅基地的土地权属纠纷;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原则上应当在原址安排拆除旧房建设新房。新建房屋的村民应当与村委会签订退出旧宅基地的协议,村委会负责监督拆除旧房屋。农村村民要整理旧宅基地、学车地、荒地建房,严禁占用农用地建房。第八条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两委开会后,将选址位置和面积在村民小组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2.土城站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后5日内,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进行调查核实,绘制用地示意图。3.村委会组织了村民建房听证会。楼户所在村民小组两委成员、村领导、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邻居代表参加,镇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参加。4、市长办公会每月安排一次会议,向农民汇报审批情况。5.镇政府批准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镇土城站、城管中队根据批准位置安排人员到现场放线,为建房申请人划定建设用地位置。6.申请人需在发布后半年内完成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由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负责监管。7.审批表应在3日内报区国土资源局和区行政执法局备案。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地、抗灾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严禁建筑申请人私自改变放线位置,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使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会同城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农民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每户只能保留一处标准宅基地,其余宅基地必须依法归集体所有。应撤而拒不撤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十三条超过规定高度、超建筑面积、多占土地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镇城管中队要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筑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请区城管大队依法拆除。第十四条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附件: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的会议材料;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满(5日)无异议的公示材料;3.申请宅基地拟建位置的地形图;4、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建房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退出旧宅基地,5、应上报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本镇农民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参照本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镇土城站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