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的概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工程索赔的概念分享如下。

工程索赔的概念1一、工程索赔术语解释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过错但应由对方承担的情况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施工进度和价格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和延误,在工程承包中索赔是不可避免的。

二、索赔处理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准。

2、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依据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三、施工项目的费用索赔

索赔费的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成本

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工人和列入概算定额的辅助生产单位工人的费用。索赔费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和工作效率降低损失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按日工费计算,停工损失和工作效率降低损失按停工费计算,停工费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设备费

它可以采取几种形式,如机器班次费、机器折旧费和设备租赁费。因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标准按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用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时,索赔费用按机械折旧费用计算;企业从外部租赁工程机械时,索赔费用标准按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成本

材料费用索赔包括:由于实际索赔的材料数量超过计划数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用;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因项目延期而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延期储存的费用不在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内。材料成本应包括运输成本、储存成本和合理的磨损成本。

如果材料因承包商管理不善而损坏和失效,则不能计入索赔估价中。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材料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采购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区分索赔引起的材料额外消耗。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以证明材料单价的增加。

4.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场地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为完成额外工作、索赔事项和延长工期而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通讯和交通费用。

索赔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是指工程延期期间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人员工资、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企业人员到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费用。

5.利润

一般来说,承包商可以将工程范围变更、文件缺陷或技术错误、业主未能提供场地等原因引起的索赔纳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索赔,利润通常包含在每个实际工程的价格中,工期的延长并没有影响部分工程的实施,也没有导致利润的减少。

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将利润损失加入到项目暂停费用的索赔中。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与原始报价中的利润百分比一致。

6.延期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工程权利要求2的概念。工期索赔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索赔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相比,该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工程费用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其他补充:

构成建设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最终导致工期和费用发生变化的各种事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不断跟踪和监督索赔事件,这样才能不断发现索赔机会。总包商可就下列事件提出索赔:

(1)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损失;

(2)发包人延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工或缩短工期,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4)由于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修补工程缺陷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含糊解释、不准确的技术资料,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变化,造成时间和费用的增加;

(6)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

(8)物价上涨、法律法规变化及其他。

第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确定了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与合同不符;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及其他开工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有错误或遗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后7天内同意发出开工通知;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和其他文件;

(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跟进上面提供的法律参考。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索赔的,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索赔条件。承包人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侵权人索赔,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计算损失后再向侵权人索赔。

工程权利要求3-1的概念。索赔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没有自己的过错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的行为。建设工程中的索赔是承发包双方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1,客观性:指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的客观存在,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产生影响,且这些干扰事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说明。

2.正当性: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不是由承包方自身责任造成时,应按合同条款对对方进行补偿。

索赔必须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律文书,可以判断干扰事件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赔偿多少等。因此,不同的合同条件,索赔具有不同的合法性,从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3.合理性:指索赔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干扰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承包商不得滥用索赔牟利或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索赔,否则将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1)合同之上的紧张和不信任,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2)承包方声誉受损,不利于今后继续经营活动。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不利于在项目所在国继续拓展业务。任何业主在投标时都会对上述承包商保持警惕,远离他们。

(3)工程建设中滥用索赔,对方会提出反索赔。如果索赔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索赔成立的条件:

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任何索赔事件都必须满足三个要素:一个正当的索赔理由;索赔的有效证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民法(从2021 1 1开始生效)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另一方仍受到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

索赔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利益,挽回损失,避免损失。为了索赔成功,索赔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客观性客观性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必须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