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时间要求

立功时间是指立功发生的时间。立功表现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在罪犯被绳之以法之后、宣判之前。立功时间是量刑阶段立功与执行阶段立功的主要区别。

一、立功的主要范围:

首先要从法律上确定立功的合格主体。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罪犯是指触犯刑法,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即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也没有刑事意义。

二、案发前不能立功:

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准。立案是指行为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明之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该行为已触犯刑法,任何人在法律上都应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审理刑事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在立案之前,任何公民检举、控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行使宪法规定的上诉权的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的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力,认为犯罪分子在主动或被动归案前和潜逃期间所实施的行善、检举、控告行为属于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和刑法制度的混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