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儿童坠楼案是怎么回事?
雷寒随后提出上诉,雷寒的辩护律师由徐平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替。此前,律师徐平对媒体表示,雷寒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与孩子母亲的争执上,他误判了旁边的婴儿车,以为是货物掉下来了。从心理上来说,他不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他害怕回监狱,没有杀人的欲望。
2009年6月165438+10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雷寒上诉案。法庭上,雷寒的辩护人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绘制成图像向法庭出示,并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了文字说明。他认为,事发时雷寒没有看清楚车里是个孩子,误判应该是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故意杀人。他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公诉人当庭发表意见时说,一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提出了新的证人证言。综合各种证据判断,上诉人雷寒在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辨认、控制能力。他明知车内有小孩,将其举过头顶后摔倒,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165438+10月29日大兴婴儿坠楼案终审。
165438+10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雷寒故意杀人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雷寒的上诉,维持原判。雷寒最终被判死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雷寒已被判处刑罚,仍不悔改。仅在刑满释放9个月后,他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明明知雷寒是罪犯,仍驾车逃离犯罪现场,帮助雷寒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雷寒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应当与前次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余罪并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的,应当依法假释,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应当与本罪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鉴于李明自首且不愿让雷寒上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雷寒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雷寒的辩护人提出的改判、发回重审等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检察院建议驳回雷寒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根据上诉人雷寒、被告人李明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