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钻深水井的规定

擅自打井违反了我国水法的规定,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因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水务局负责管理,不允许随便打深水井。市水利局水资源处: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深层地下水,必须经过论证,并报省水利厅批准。地下水是几千万年前形成的,补给相当缓慢。因此,在自来水供水管网达不到的地方,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可以在不增加当地深井总数的情况下,申请为饮用水、食品、医药等特殊行业打井。对通过论证且具备条件的,我局将主动上门服务,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深井钻井的通知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匮乏。近年来,由于管理不统一,无计划开采地下水,乱打深井,一些地区地下水大量减少,甚至地面下沉,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多次要求严格控制深井钻探,但许多国有和集体单位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钻探深井,加剧了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为有效保护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重要泉水补给区打深井。

二、深井必须经当地水利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采、抽取深层地下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如果仍擅自开采、乱采深层地下水,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各种水源,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发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的声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取水来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