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消防、农村消防等法律法规急、急、急、急。。。。。。。。。。。。。。。。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安吉县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安吉〔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社会公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镇(街道)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消防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第八条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或者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机关对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形势,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根据不同季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六)负责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规范消防站工作,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站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与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村(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
2.检查辖区内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每月检查单位不少于总数的20%,每季度分析本辖区内的火灾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并向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报告;
3.负责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抗御火灾能力,在重大节日和重点季节开展多种形式的大型宣传,每季度至少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1次;
4.积极组织消防培训,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全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1期;
5.积极当好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指导村(社区)做好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6.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
7.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三合一”、“二合一”、出租屋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积极配合和协助火灾事故调查,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9.做好乡镇(街道)消防档案建设;
10.做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行政村(社区)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消防安全员,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火灾,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镇(街道)的统一部署,维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制定村民(社区)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四)协助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灭火、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五)向村民(居民)住宅和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老、弱、病、残、寡人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制定村(社区)消防专项规划,并抓好实施;
(八)村(社区)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九)做好其他相关消防工作。
第三章消防检查
第十一条全县各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各级公民、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站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消防工作
1.制定和实施乡镇(街道)消防专项规划;
2.落实消防站的职责;
3.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基础设施;
4 .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工作;
5.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6.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消防工作,
7 .村(社区)消防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检查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和设置是否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3是否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4.是否擅自停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5.是否占用、堵塞或者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7.是否埋压、圈占或堵塞消防栓;
8.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9违法建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10.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建立消防规章制度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12.检查“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辖区内是否有集管理、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12.其他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村(社区)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组应当对村民住宅区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室外消火栓、灭火器(每户配备)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堵塞、压埋、占用;消防水池进水口是否堵塞,水位是否正常;
2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完好;
3.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每家每户的电气线路是否到位,重点检查用火用电场所;
5.孤寡、鳏寡、孤独、无依人员是否登记,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6.每天检查配备的装备是否能随时投入战备状态,每周进行一次泵试,并对检查和泵试进行登记;
7.检查“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辖区内是否有集管理、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8.其他消防安全条件。
第四章档案建设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全面规范消防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档案,由消防工作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消防领导机构的文件、消防工作文件、消防工作会议纪要、工作计划、总结等。
2.消防专项规划;
3 .辖区内消防管理网络系统花名册、“保消”专职消防队、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人员花名册;
4.火灾应急计划;
5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出租屋、“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6.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7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材料;
8 .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及疏散演练记录;
9 .消防检查意见、整改通知书、审查意见及相关火灾隐患调查统计资料;
10.其他与消防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村(居)相关消防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驻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名单;
(二)消防安全监察员的基本情况;
(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
(四)村民(社区)防火公约;
(五)消防宣传、培训和演练记录;
(六)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计划和总结;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村(社区)义务消防员花名册;
(九)村(社区)消防管理网络系统人员花名册;
(十)村(社区)消防规划及其他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防火
第十七条全面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建立乡镇(街道)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保证“消防队”的工作。
第十九条村(社区)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演练,落实消防器材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编制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专项规划,并抓好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维护。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和道路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火栓。现有自来水管网未配备消火栓的,按照规定对管网进行改造并配备消火栓。加强天然水源保护,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各村(社区)要设立公共* * *消防器材配置点,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开展集中连片木结构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整治,提高耐火等级,畅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辖区村(社区)、大型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与村办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年对村(社区)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全面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所有出租屋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逃生绳(配备三层以上)和逃生口罩。
建立出租屋台账,做到情况清楚,底数清楚。督促出租人(单位)和承租人(单位)签订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展“三合一”企业排查整治,严禁所有企业与生产、仓储共用人员住宿。确需与生产、储存共用人员住宿的,应当物理分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镇(街)、村(社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经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查(备案)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村(社区)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庆典晚会、联欢会、文艺晚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队报告,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提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居民区和企业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村(社区)建设规划。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消防知识应当纳入教学大纲。
第六章火灾扑救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有义务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村(社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镇(街道)应当建立“防消合一”的专职消防队。划分工作职责,制定培训和训练计划,确定联系和指挥方式。
火灾发生后,村(社区)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火灾扑灭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核实火灾损失。广大村民(居民)应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对参加火灾扑救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中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受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公安派出所有权向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浙江省消防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消防人员有权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镇(街道)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消防工作制度,相关规范性检查意见由消防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