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地区日照分析范围为1。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以通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最北端的水平线所形成的拟建建筑物投影线段的最西端和最东端点(O1,O2)为圆心,以建筑物高度(h)为1.61倍(在中心城快速环路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不超过80.5m,在不超过16655分别与通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34.81°角的最南夹角线和通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145.19°角的最南夹角线相交,或分别与弧线最东端和最西端的垂直线相交并围成区域。2.覆盖建筑物的计算范围。以穿过被遮挡建筑(场地)最南端的水平线形成的投影线段的最西端和最东端点(O3和O4)为中心,半径(r)为161m,分别形成的圆弧与水平线以南161m处的平行线相切;并分别在214.81处与穿过建筑物(场地)水平投影与水平线的最北夹角线相交,在325.19处与穿过建筑物(场地)水平投影与水平线的最北夹角线相交,或者圆弧最东、最西两点的垂线与夹角线相交并围成区域。
法律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五条规定,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季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得降低相邻房屋原有的日照标准。(3)旧区改造项目新建房屋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在严寒日不应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