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了九大宗亲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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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安的九大家族是谁?zt
在古代,一个人犯了死罪,其家庭成员与他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制度称为“宗族”,所以“宗族”是指一个人的死罪扩大到了一个家庭成员的死罪。这种与古代统治者所讲的人性、理性、恩刑原则相违背的暴虐的刑罚制度,是其在中国古代得以长盛不衰的根源,这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特的制度或现象,都有古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同一准则,从而获得权威,以文化的方式影响和规范法律。
但就宗族惩罚而言,却是少有的例外。在宗族刑的问题上,典籍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据史书记载,夏柒和商汤在出征前曾在训令中威胁下属,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服从命令,就要把违法者和他们的儿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为立法上最早的家庭刑记录。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不是夏杰,也不是商纣王,但他们却赫然受到了两位“圣王”的推崇,并被后世所效仿——夏柒和商汤。这对于后来的儒生来说,实在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导致他们要么全盘否定,要么妄下结论,认为“圣王”之语只是一种“威胁”,不会付诸实践(见《十三经注·尚书正义>孔英达书》)。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牍为后世统治者滥施宗族刑罚提供了理论弹药。不过,两者都是儒家经典,但孟子惠亮王霞提出了“罪人不可葬”的原则,这也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父子是兄弟,罪不相关”这句著名的口号,表明了古代哲人王的思想立场。荀况作为儒学大师,曾经痛斥宗族刑。荀子把“以种族判罪”视为“乱世”,可谓大胆而犀利的理论。而且,荀子的观点并不崇高。在西汉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文”曾大胆提出反对基于经典的宗族刑。
这些论调代表了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有理有据,有理有据。但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和儒家经典精神对宗族刑有如此明确而强烈的反对,那么标榜儒家礼教统治的古代法律为何还毫不掩饰地保留这种极端的刑罚?原因恐怕要从两个方面找。首先是由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惯用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了维护和巩固暴政,它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不人道的杀戮,都不会让任何暴君因为虐待大臣而感到愧疚,哪怕遍地都是尸体。他们甚至可以为自己的残酷惩罚找到一个宏大的借口,即所谓的“以罚代刑”理论。宗族刑法最著名的实践者商鞅曾说:“刑若重,民不敢试。”人们不敢尝试,所以没有惩罚。”(《尚军·蜀赏刑》)商鞅本人虽然因为法家的名声而很难受到后世正统的青睐,但他的学说却完全被后人心照不宣地理解。
认真接受,在刑事压制中执行。古代经久不衰的宗族刑是中国重刑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总之,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庭本位的社会形态创造了家庭惩罚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庭本位的基本社会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体的存在都是以某个家庭的存在为前提的,即没有家庭背景,个体生命的意义和生存价值就会被抹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家庭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基于家庭的利益。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庭的意义。成功或富贵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也是如此。衰落或犯罪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的“家族不幸”也是如此。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宗族刑也有了自己的立足点,即对于一些重大犯罪,整个家族都有义务与罪犯共同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单纯对某些重大犯罪行为的个人进行惩罚不足以达到威慑和预防的目的,因此作为个人之母的家庭也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氏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包括三氏族和九氏族。三族的人说“父母、兄弟、妻子”;三族的人说“父族、母族、妻族”。古人对什么是对的也有不同的看法。现在普遍认为前者更准确。这个问题其实没必要深究。因为古代所谓的“洋人三部落”本身就是一种任意滥用的刑罚。这种随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上,家庭刑适用什么样的罪名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意制定出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心血来潮讨论事情。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行十恶不赦,必须设定的极刑,杀人灭口之罪就有可能成为宗族惩罚的对象。另一方面,任意性表现在范围上。以宗族刑惩治重罪,意在铲除根源,为他人树立榜样。法律上没有事先界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对不同案件、不同人群的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亲、母亲、妻子”。我们不妨把前者看作是严格意义上的,把后者看作是扩展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不同的说法,或者说“九族都是从高祖到孙园”;或者说“九族即父族、母族、妻族、二族”(见沈家本:《历代刑法与刑事制度考》)。其实九族应该是个虚名。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的数字。因此,九族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一实现,而是大体上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氏族。在古代,九族之刑常适用于重大政治犯罪。监狱一旦被锤炼,只要是和罪犯有关的,都是无辜的。
最极端的是“十家”的特例。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在漫长的古代历史中,这种骇人听闻的暴行只有一例,是在特殊时期因特殊原因发生在特殊人群身上的特殊案例。这个悲剧的主角是明初大学者方孝孺。方孝孺在明惠帝时,因专攻《太祖实录》、《姚雷》等重要典籍而闻名于世。不料祸事临头,燕王以“峻青一方”的老借口出发南下,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为的是成为明朝的父皇。为了洗清天下的骂名,篡位者想以方孝孺的名义起草邓吉圣旨。没想到,方孝孺是一群愚忠的人,本着不为二主服务的精神拒绝合作,“写大数字,把笔扔在地上,说:‘死就是死,一封信也写不出来!成祖威胁道:“你只在乎九族吗?”方孝孺坚决地说:“那十个家庭,我能怎么办?盛怒之下,成祖不顾“杀孝杀儒是世间最后一件事”的劝告,和他的九大宗亲一起惩罚了几个弟子。据说受害者有800多人,可谓宗族惩罚的顶点,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残暴本性(见《明史》卷十八)。
不难找到宗族刑历史发展的线索。春秋时期就有“三族”的记载。除了秦国,其他诸侯国也有不少宗族刑的情况。当然,当时的秦在很多方面总是要领先一步的。尤其是商鞅上台后,过于注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为家族刑的实施和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本人最终也难逃“家破人亡”的劫难,也就是所谓的“自戕”。
到了秦始皇时期,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秦始皇作为“千古一帝”,主张重刑思想,并毫不留情地付诸实践。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对一切“以史为例外”、“携书”、“说谎”、“谤人”进行宗族惩罚,这是适应秦暴政的法律措施,不仅引起了天怒人怨,而且加速了王朝推翻的进程,受到后世的广泛批判和鞭挞。此后,汉朝虽偶有废除宗族刑,但未能持之以恒,君王往往自食其言。从汉代到唐代,宗族刑并未废除,其株连范围开始规范,形成了一些惯例,如宗族刑的对象仅限于谋反、叛乱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的女儿只和婆家坐在一起,有不杀祖父母、孙子女、女性亲属的倾向。这为《唐律》中关于家庭惩罚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唐律中规定,父子满十六周岁时“谋反”和“大谋反”两罪一并执行,其他亲属免于死刑,只依其亲疏关系,可收或流。一般来说,死刑只是杀死自己,亲人免死。这种对死刑的依附,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族刑了。所以相比较而言,唐律中宗族刑的范围相对狭窄。
然而,到了明清时期,家庭惩罚的范围扩大了。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制人”思想的信奉者。在他启发下的《大明法》,贯彻了“重则重,轻则轻”的指导思想,即在对属于“礼俗教化”性质的普通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对“谋反”、“谋反”等严重犯罪加重处罚,不仅年中处死罪犯,而且处死其祖父。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增加一倍。幸运的是,《刀下留情》并没有影响到女性亲属,但她们依然逃脱不了“把英雄的家人当奴隶”的厄运。清法在家事刑上完全照搬明法,在具体执行上更为宽大。臭名昭著的清代文字狱,在刑罚上更多使用宗族刑,极不人道。
废除宗族刑并制度是清末法制改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任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廷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至此,氏族刑坐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废除。然而,这种废除是有很大保留的。这种保留深刻地反映了统治者对这一古老制度的恋恋不舍,一旦有必要和可能,统治者会毫不犹豫地再次拿起这把生锈的屠刀,屠杀人民。对于我们这个一直以对传统的自信为傲的国家来说,完全摆脱刻板印象,尤其是那些可以为暴君暴政服务的刻板印象,是不可能的。所以,一些暴虐的制造者自然会珍惜对传统文化色彩浓厚的惩罚方式的记忆,比如群刑、坐刑等,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也让我们对现代社会的宗族刑坐现象有了历史文化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不是夏杰,也不是商纣王,但他们却赫然受到了两位“圣王”的推崇,并被后世所效仿——夏柒和商汤。